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关于进一步明确居住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
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对居住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08]161号)第四条的执行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窗可暂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相关规定,但商业服务网点的外门窗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技术与产品。
二、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外墙的节能措施应与上部居住建筑外墙的节能措施相同。
三、居住建筑底层楼板应按分户楼板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四、居住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4.2.1条的要求。
二○○九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