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30日内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报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奖金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获奖项目可优先推荐参加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设创新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奖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参与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选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